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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上的职责早就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江苏省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南、东、西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遮阳率应达到80%。并指出:南向窗仅设固定遮阳设施就可满足以上要求,东、西向窗则必须另设活动遮阳措施。在江苏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应当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外遮阳卷帘和复合卷帘式和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
建筑外遮阳的节能原理是:当光线照射到窗户的玻璃时,红外线被玻璃吸收,辐射能转换成热能,使窗户变热,外遮阳设施在阳光照射到室内物体之前就将其阻挡住了,可有效地将热辐射挡在室外。